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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金庸诉江南”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调解,当事人终极达玉成面息争。至此,这起历时九年、波及出书行业与文学创作界,被称作“同人作品第一案”的著作权纠纷,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W# B% k) k; o4 O
该案源于江南从前创作的校园小说《此间的少年》。作品大量利用了金庸《射雕好汉传》等多部经典武侠小说中的郭靖、黄蓉、令狐冲、乔峰等人物名称、关系以及性格特性等元素,且案外某出书社最初出书的版本副标题为“射雕好汉的大学生活”。金庸以作品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合法竞争为由,于2016年7月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哀求制止侵权、赔罪致歉、消除影响并补偿经济丧失。
9 c! _0 X4 y5 \6 J2 a" H因对法律定性、责任负担方式及补偿数额等焦点题目存根天职歧,一审后,两边均不平讯断,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讯断后,两边仍未能息诉,相继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u. C% P- U9 v( _8 C再审检察期间,广东高院并未范围于法律条文的技能性检察,而是驻足于彻底化解抵牾、定分止争。合议庭多次构造各方举行商量,围绕“同人创作的法律界限”“著作权项下各类权利的侵权认定尺度”“制止陵犯的详细推行方式”以及“消除影响怎样实现”等争议核心,耐烦释法明理,渐渐引导告竣共识。! j$ D5 X2 q+ R4 [/ y, n7 j; z; Z
终极,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乐成告竣一揽子息争协议,重要包罗:各方同等同意不以“抄袭”定性被诉举动;江南创作时因短缺著作权法律知识、未事先取得金庸改编作品的允许,对金庸造成侵害;江南同意不再以原样再版《此间的少年》,如将来再版,将不再利用金庸作品中的独创人物名称及相干内容;2002年由案外某出书社出书的《此间的少年》所利用的副标题“射雕好汉的大学生活”,构成不合法竞争;对于原二审讯断所确定的补偿金额,江南已推行,各方不再就此主张变更;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原一、二审讯断均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9 y% K3 Q0 j# V. b: I“由于恒久以来同人创作举动的法律性子界限不明了,该案从受理之初就引发法律界、文化财产界及广大网民的猛烈讨论。该案的乐成调解,不但妥善处置惩罚了具有高度争议的文学创作与著作权侵权界限题目,也表现了司法在掩护原创、鼓励创新与维护精良创作生态之间的均衡聪明,在法律框架内为同类争议的妥善办理提供了树模。”华东政法大学传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迁表现。
! g5 _4 g; U! b6 T. [【法官说法】
& J; c+ m' Y. f0 c3 W3 G8 R+ r本案承办人、广东高院民三庭法官 李艳
7 N% h9 ^/ v% h' y问:作为“同人作品第一案”的“金庸诉江南案”,在贵院的主持下调解了案。根据贵院发布的了案信息,各方在调解协议中确认:江南创作《此间的少年》的举动,各方均同意不以“抄袭”定性;但江南创作该作品时,因短缺著作权法律知识,没有取得金庸老师改编作品的事先允许,对金庸老师造成侵害。该案是否告诉公众,“同人作品”是陵犯原作著作权的作品?
: v/ M# a2 h! Q( Z' g4 W李艳:本案调解协议的内容系各方当事人经反复沟通协商确定的,表现的是各方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仅对本案当事人具有法律束缚力。对于“同人作品”是否侵权的题目,要详细环境详细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同人作品”的创作情势多样,从法律层面分析,“同人作品”与原作的关系存在多种大概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掩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肯定情势体现的智力结果。著作权掩护遵照“头脑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掩护详细表达而不掩护抽象头脑,“独创性”的判定起首应限于详细表达的范畴。对于“同人作品”是否侵占原作著作权,先要分析两者“同”的是抽象头脑照旧详细表达,再分析两者“同”的详细表达是否系原作作者独创,末了还要分析“同”的详细、独创性表达是否构成公道利用等不侵权情况。在著作权法的侵权分析框架之下,依据详细案情举行判定,得出相应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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