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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11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 " 豫法阳光 " 披露一则案例:高某在某村头附近的羊场内豢养有三只大型烈性犬,固然豢养期间多次扑倒、咬伤他人,但高某不以为意,并未接纳任何防范步伐制止雷同变乱再次发生。+ H Q+ x+ @! ?. L, n
某日,马某从高某羊场门口路过期,高某豢养的一只狼狗忽然从狗笼底部窜出,撕咬马某颈部及面部致马某就地殒命。经现场勘查,该狗笼放置于土质地面上,底部无铁网阻断,笼子与地面衔接处清闲较大,犬只可轻松从中逃走,笼子顶部也无铁丝网,仅用建材板浅易搭盖。
; _/ v! g. V" O F* j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高某豢养的三只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案涉犬只固然关于笼中,但笼底与土质地面衔接处清闲较大,犬只可以容易从笼中逃走,很轻易发生伤人伤害,且案发前,高某豢养的烈性犬已经多次发生扑倒、咬伤路人变乱。高某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大型烈性犬疏于羁系会发生咬死他人这一实际伤害,只是根据以往犬只仅仅发生扑倒、咬伤他人赔钱了事的履历,以为只是小事,并未引起充足器重,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马某殒命效果的发生,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不对。高某的不对举动与马某的殒命效果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高某所提 " 马某系被狗咬死的,与其无关 " 的辩解来由不能建立。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究竟、犯罪的性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水平,依法讯断:被告人高某犯不对致人殒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 q% C: O0 ?8 k: g' i法官说法
: ?1 ]# M( U0 I+ c公民有养犬的自由,同时也应分身社会公德,制止发生噪音扰民、污染情况、乃至惊人或伤人变乱。依法文明养犬既是社会责任,也是法律任务。豢养犬只造成他人侵害的,豢养人、管理人需负担民事侵权责任。遛狗不牵绳或放任犬只吓唬他人,大概面对告诫、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故意或不对造成职员伤亡的,乃至大概面对刑事追究。号令广大爱狗的朋侪均衡爱犬自由与公共长处,共同维护调和人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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